基建处处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处务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着力提高决策水平与工作效率,增强基建处推动基建工作能力,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建处处务会是基建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议的有关措施、计划,研究处理基建处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三)基建处的发展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思路、规章制度制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
(四)涉及基建处“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基建处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职工监督考核等。
(六)基建处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
(七)需要处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及会议组织
第四条 处务会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决策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三)平等原则。处务会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位参加会议人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务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如个人对集体作出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分工负责原则。处务会集体做出的决定,参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五条 处务会由处长(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处务会的组成人员为处长、副处长、科室和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上述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事先向处长请假。处务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处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能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第六条 处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调整时间或随时召开。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纪律
第七条 处务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事程序如下:
(一)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和中心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介绍与说明。
(二)与会人员根据所要研究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定事项分别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四)处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八条 会议纪律
(一)凡需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以碰头会或其他方式替代。
(二)处务会研究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的利害关系,按照回避原则,参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三)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密。违反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落实督办
(一)处务会所议定的事项,科室和中心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并予以落实,不得擅自改变。科室和中心负责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处长、处长报告。
(二)处务会所议定的事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原决定的,以书面方式提交处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如遇上级另有规定或分管校领导委托授权如有变化,从其规定和授权。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基建处。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