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西华大学基建处发布时间:2025-02-26浏览次数:10

基建处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建处各类印章的保管、监督使用以及登记建档等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各类印章使用带来的各种经济与法律责任风险,维护学校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由基建处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基建处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证明及其它需要的签章各类材料等。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需要加盖公章的各类材料,必须由处长或副处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处长主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

5、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6、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7、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9、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交学校党政办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基建处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处长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