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推进基建工程现场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工作有序,确保工程按合同实施。根据国家、四川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为了把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做到精细管理、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施工现场管理实行现场代表负责制。
第四条 现场代表代表学校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负责监管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保修等工作,并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条 现场代表按照合同要求对参建单位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签署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
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设计单位、基建处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第八条 作好各类设施、设备,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基建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规定需送检的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现场代表须留存隐蔽工程收方的图像音像资料。
第十条 定期由监理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施工单位的工作并对后期工作作出安排。每月由现场代表组织监理单位、过程控制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工期管理,按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同工期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现场变更按照《西华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现场收方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凡需要现场验收收方的内容均需办理现场收方验收单。
第十五条 办理现场收方验收程序:
由承包商提出现场收方内容和计划安排,并提交基建处,由基建处牵头组织验收收方。由现场代表、过程控制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及相关技术人员根据收方内容商定收方办法。经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过程控制单位按规定共同现场收方验收核定确认。
第十六条 现场收方验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现场代表、过程控制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现场共同核定认可,并按制度要求报批,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收方人员由基建处、过程控制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组成,其中基建处须至少两位人员参加。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其他收方人员对收方内容、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收方过程均应保留图像音像资料,由监理单位、过控单位收集整理后,提交基建处现场代表留存。
第十九条 现场收方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现场实际的收方验收报告,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过程控制单位对收方验收报告复核,审核无误后,在收方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现场收方验收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收方的内容、数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或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