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及时验收、按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的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2、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档案资料。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基建处对符合竣工验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通知相应人员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建处组织验收。
1、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人防验收等。
4、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和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5、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学校使用管理部门进行五方责任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1、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基建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资产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2、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保修
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单位不负责保修和经济责任。
3、在保修期内,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4、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经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