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基建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者:西华大学基建处发布时间:2025-02-26浏览次数:10

基建处基建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签定、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基建处代表学校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审核会签制度、履行承办人制度。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各部门合同履行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本办法进行工作,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签约承办人应将有关真实资料与合同一同报送验核。

第六条  学校认为重要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必要时应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合同的起草由签约承办人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上,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九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技术性:

(1)标的物规格型号正确、完整;

(2)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3)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4)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2.合同的可行性:

(1)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3.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签约双方的信誉及其他利益。

4.合同的经济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合理、完整。

5.法律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符合招投标条件,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6.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7)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第十二条 签约承办人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供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有关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表或合同草案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签约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修改之后应重新审核。各审核部门应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违者依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各部门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十六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在合同履行中,除遵守本管理制度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应按合同审查程序或经法律顾问审核。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二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在各合同履行部门配合下,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件,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档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部门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因法律法规的新增和修订,本办法与之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