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基建规划处发布时间:2016-11-29浏览次数:725

            西华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2.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档案资料。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基建处对符合竣工验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通知相应人员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建处组织验收。

1.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检测。

4.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竣工档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四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5.施工中,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郫都区消防机构组织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归档备案。

6.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案。

7.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郫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确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分包单位及学校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8.施工单位申请参加参评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基建处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移交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1.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2.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保修

    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2.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单位不负责保修和经济责任。

3.在保修期内,基建处甲方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4.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经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