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4 浏览次数:278
 

           西华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要坚持和强化招标前的设计委托内容论证和招标答疑、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 依据。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审核包好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基建处核查以及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执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六条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中因设计图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 因素的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在三日内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在三日内作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报基建规划处处务会议审定同意。由现场代表在三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请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 使用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由基建规划处按照学校的意见提出修改、变更或调整设计要求。现场代表在三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施工单位。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由基建规划处组织学校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由基建规划处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变更方案等进行论证,通过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必要时上报校务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二)建设工程变更的批准按照《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三)工程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需经设计单位签字认可。

(四)设计变更图(、技术核定)应由基建规划处发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经学校同意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技术核定管理

第九条凡属于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变更均应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

第十条由承包商书面提出现场技术核定单(附经济分析表),报基建规划处处务会议审定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共同现场核定。

第十一条现场技术核定单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程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现场技术核定单必须在事前现场核定。

第十三条办理现场技术核定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到现场共同核定认可,并按制度要求报批。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现场技术核定单涉及造价增减变化时,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要到现场检查落实,如发现承包商实际施工技术与现场技术核定单上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处理,要求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更换整改,对相关情况作书面记载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经济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办理经济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经济签证。

第十七条办理现场经济签证程序

1.由施工单位事前按照已经办理完善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收方单提出现场经济签证内容。

2.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技术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计划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条办理现场经济签证中,项目各专业工程师和现场代表必须在现场均有认可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的现场经济签证均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如遇重大的修改和变更,必须事先经由基建规划处处务会审定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