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334
 


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行字〔2022119

直线 24于印发《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经2022428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2259












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简化流程,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川教〔20204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报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党纪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周期(一般按五年一周期)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统筹协调和实施基本建设任务,并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供学校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负责审议单项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等重要事项,提请校务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学校校务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负责审定单项投资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单项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部门具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工作负具体责任。财务、审计、国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等工作。基建、财务、审计、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基建部门负责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周期(一般按五年一周期)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负责学校拟建设项目库的编制;负责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完成招投标准备工作、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提出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文件的收发,开评标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等。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功能验收、交付使用和资产接收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款项划拨和财务管理;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既可以对建设项目开展全面审计,也可以选择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各项具体建设活动过程进行审计。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六)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管理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当依据学校办学定位、目标任务、发展规模和中长期规划而制定,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校园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贯切绿色环保,建设和谐美观、环境友好型校园,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

(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加快校园绿化、美化、文化、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校园规划由基建部门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应组织城市规划、建筑和高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论证和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周期(一般为五年)项目储备库,确定周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以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周期项目储备库原则上应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和周期项目储备库进行调整一次。规划修订和项目调整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经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章 项目储备库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基建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储备库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储备库投资计划。编制时应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须经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项目储备库投资计划包括本周期内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周期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和本周期内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议计划是本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的依据。基建部门应当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议计划,经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本周期内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确定。

(六)项目所需投资,财务部门应列入学校本周期内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基建部门依据本周期内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周期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厅确认的预算编制计划,经学校校务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基建部门依据建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调整计划,经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是纳入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周期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未列入的项目不得启动建设。

第二十条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启动时,由基建部门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管理方式:

审批制项目指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各级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由学校报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核准制项目指使用学校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的建设项目。核准项目在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报省级主管部门转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学校请示文件;

(二)决策程序文件(如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论证报告(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资金来源说明及安排)

(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获取的《项目登记单/备案单》(项目代码);

(六)国土证或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七)省(或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九)节能评估报告及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等重要内容。

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对于投资主管部门招标核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建设内容,其招投标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西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学校党委常委会及学校校务会相关决议,在决议内容范围内对建设项目招标中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及实施。研究决策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策过程等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学校校务会、学校党委常委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或规避公开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按照《西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实行会签制。基建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备案、归档及履行等工作。基本建设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建设项目合同经基建、财务、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最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重要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签字。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廉政管理,根据有关廉政建设党纪法规规定,学校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廉政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廉政合同》签订后,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在基建部门主页上对建设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期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基建部门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财务决算,审计部门按照有关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基建部门按照《西华大学基建材料(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基建部门要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投资控制管理体系。基建部门按照项目总投资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做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建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报备、交付等相关事项。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效果。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基建部门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依法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周期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未列入周期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会签,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支付,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一)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财务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二)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必须填制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包括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并经过控单位、监理、基建部门现场代表、造价管理科(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按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变更金额不能超暂列金实施范围。

变更项目调增(减)费用以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的造价分析结果作为依据。单项调增(减)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集体讨论后确定。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单项调增(减)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项目,提请校务会或常委会审定。学校校务会负责审定单项调增(减)费用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变更项目。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单项调增(减)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项目。

第四十三条学校审计部门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和《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十五条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学校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六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牵头、基建部门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基建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向学校校务会(常委会)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一)加强日常监督。学校相关职能监督部门应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三)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深 入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按照绩效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竣工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招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学校要定期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十一条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经报学校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质量缺陷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部门要责成承包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管理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如承包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基建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委托他人修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原承包单位的保修金。  

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规划的编制、修订、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赠资金项目、地方政府债劵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资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解释。原《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华行字〔20166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西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59日印

校对:熊建平(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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